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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会怎样

发布时间:2019-02-18 09:09:56 来源: 知墨墨


随着国家政策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大部分企业都对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等都有所了解,不管是在创业初期还是在创业中期以及创业末期,都要涉及申请。申请的最直接好处是,通过法律保护的手段,在面对众多竞争者,雄厚实力却无影响,在国际上站稳脚跟,稳步前行,实现企业的有利发展。但事物都存在两极化,存在着另一个局面是,不少不法分子在违法的边缘,企图试探。不过,想要取而代之是不可能,一旦不法分子这样的行为,便称之为,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会怎么样?

 

注册商标

“搭便车”

何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若使用近似或类似的商标,也有涉嫌假冒的可能。在民间通俗来讲,这种行为也被称为“搭便车”,利用知名商标去赚取品牌利益。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注册商标

销售明知是侵权商品,来源解释不清,属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某邮政经营单位,主营邮政业务,并注册有日用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自2017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各网点开展客户积分兑换礼品活动。礼品统一由当事人购入并发放。至2017年11月案发,当事人通过浙江省邮政义乌集采中心购入1kg装“蓝月亮洗衣液”1332瓶、进价为12.8元/瓶,购入3kg装“蓝月亮洗衣液”272瓶、进价为32.45元/瓶,均用于客户积分兑换。案发后,经过“蓝月亮”商标权利人鉴定,共计确认其中849瓶1kg装蓝月亮洗衣液、186瓶3kg装蓝月亮洗衣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按进价计算)为16902.9元。

客户用其参与邮政业务所获积分兑换产品,当事人由此将产品用于客户积分兑换的行为应视作销售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将假冒“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用于客户积分兑换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来源解释不清,拒不交代部分事实,对执法调查配合不够,当地执法部门也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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