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2-18 10:33:27 来源: 知墨墨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机构;没有的,在我国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有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此外,台湾省的法人、自然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尚不能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我国启动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从2008年9月1日起,保护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在我国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注册商标。
3、国际登记申请应与该国的基本登记或基本申请的内容相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完全相同;该商标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相同;所报告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与在该国注册的货物和服务相同,或者不得超出在该国申请或者注册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在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中是同一商标,则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报告的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的国际注册申请。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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