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退款指南 (适用于缴纳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0-07-0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本退款指南内容适用于缴纳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商标局账户汇入的款项。
1.商标当事人办理退款
商标当事人办理退款,应当认真核实成功汇入商标局款项与已确认缴费受理的金额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同汇款银行回单、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商标局。其中:退款申请表中应填写汇款明细,并将序号对应标注在所附汇款银行回单上;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010-63218500-6,邮编100055。
2.代理机构办理退款
(1)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登陆后通过预付款清零功能办理退款。
(2)未在注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预付款清零确认表(附件2)并邮寄至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010-63218500-6,邮编100055。
提示: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请核实所填信息真实无误,避免影响退款业务正常办理,并请于退款申请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关注银行账户退款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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