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版:缩短诉讼时限、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商业化水平
越南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将于2026年4月生效,该法将知识产权认定为可评估、可交易并可作为抵押品的商业资产。
修订案引入了更快捷的注册程序,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时限均有所缩短。
强化后的数字执法措施赋予法院移除侵权网络内容的权力,法定赔偿金额则翻倍至约10亿越南盾。
越南通过了《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修订(《知识产权法》修订版),定于2026年4月1日生效。修订旨在加速注册流程、应对新兴问题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数字环境中),同时彰显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视为可估值、可交易、可融资的商业资产。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的主要变更要点如下:
总体条款
知识产权作为可融资资产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将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与著作权)认定为可估值、备案、转让、许可及抵押的资产。政府预计将发布更详细的会计处理、估值方法及披露要求指引。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还扩大了法定例外范围,允许为科学研究、试验和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依法公开发表且可公开获取的文献和数据,但此类使用不得不当损害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著作权作品及相关权利,此类使用仍需遵守政府进一步制定的规章。
解决权利冲突
当存在权利重叠时,若后设权利的行使妨碍了在先权利的正常实施,该后设权利可被终止。终止后设权利的裁决权归属法院。
实质审查的临时中止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可中止工业产权申请实质审查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请求宣告被援引反对该申请的注册无效或撤销时,无效或撤销程序终结后可恢复实质审查;
收到第三方就工业产权对象或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提起诉讼的法院通知时,待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可恢复审查。
版权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将思想、口号及作品标题排除在版权保护对象之外。
此外,版权主管部门有权在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不准确、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时主动撤销版权登记证书,无需等待第三方申请。
商标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要求更清晰且更宽松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授权越南代理人代表非越南居民的外国个人或无商业实体的外国组织提起上诉的委托书,无需经过公证和认证。
该法进一步参照《民法典》明确了委托书未载明期限时的默认授权期限——即自授权之日起一年。
缩短商标申请处理时限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法定时限由原法律规定的9个月缩短至公告之日起5个月。
相应地,商标申请异议提交期限也由原法律规定的5个月缩短至公告之日起3个月。
工业品外观设计
部分工业设计与非实体设计的认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已扩展至部分设计与非实体设计,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此举明确将保护延伸至未独立商业化的产品部件,以及数字化或无形产品外观。《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进一步确认:非实体产品的外部外观可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且其任何部分的数字副本分发均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使用。
未经授权披露的新颖性保护
《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明确规定:即使工业设计通过主管机关公布的申请或注册文件披露,只要该公布行为违法或源自无权提交申请的主体,该设计仍可保持新颖性。
缩短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处理时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实质审查法定时限已从公告日起7个月缩短至5个月。
同样地,正式异议的提交期限也从公告日起4个月缩短至3个月。
执法
加强中间服务提供商和数字平台运营商的责任
中间服务提供商和数字平台运营商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及其他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
新增线上执法措施以更有效应对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现明确有权责令移除、删除或禁用侵权内容、账户、网站及应用程序。
法定赔偿额提升
当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适用的物质损害赔偿上限,已从原先的5亿越南盾(约合4万美元)提高至10亿越南盾(约合4万美元)。《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还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切实的依据。
行政违法行为范围扩大
除生产、进口、运输和销售外,《知识产权法》修订版新增“储存”假冒商品作为行政违法行为。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体现了政策转向,旨在构建更高效的知识产权体系: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商业资产的处理路径,加快诉讼程序,并在转型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以适应实际变化。(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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