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审视利用人工智能协助撰写专利文件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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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视利用人工智能协助撰写专利文件所面临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人工智能在专利撰写与审查过程中日益增长的作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正越来越多地融入法律工作流程,其中就包括专利实务。目前,已有人工智能工具可协助专利从业者完成诸如汇总发明披露、撰写说明书、生成权利要求语言以及准备审查意见答复等任务。当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被纳入到专利撰写流程时,从业者和发明人应注意几个潜在的风险,即保密性、发明人资格、准确性以及后续诉讼可带来的影响。从近期法院就人工智能保密性所作的裁决来看,这些考量因素在未来的相关专利诉讼中将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保密性的考量

与人工智能辅助撰写有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维持住保密性质”。准备专利申请的过程往往涉及敏感信息的披露(包括发明披露、技术说明书和产品开发文档)。这些材料通常还会包含商业秘密、机密商业数据以及其他在专利申请正式提交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当此类信息被输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尤其是通过公开可用或面向消费者的人工智能平台)时,就产生了这些信息是否仍能保持保密状态的问题。从可专利性的角度来看,在提交申请前保持保密对于防止发明遭到公开披露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a)(1)条,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不得在有效申请日之前就遭到公开或可被公众获取。尽管《美国发明法案》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从发明人处获得该主题内容的人士所进行的某些披露规定了1年的有限宽限期,但该宽限期如何适用于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进行的披露,在实践中仍是不确定的。包括欧洲在内的主要司法管辖区还在适用绝对新颖性规则,如果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交前已可为公众获取,则该规则可能将阻碍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人工智能平台在如何处理用户输入内容的保密性方面各不相同。大多数企业级人工智能平台可提供合同性的保密措施,限制或禁止将用户提示词和输出内容用于模型训练。然而,面向公众的非企业版人工智能工具(例如Claude、ChatGPT或Gemini)则会在外部服务器上处理输入信息,其服务条款通常允许该工具为模型训练或与第三方共享等目的保留提示词或输出内容。将发明披露的内容输入此类工具可能会将保密信息暴露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这种披露是否构成《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a)(1)条意义上的公开披露,是一个尚待法院审理的待决问题。

近期的诉讼已开始审视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这些公共人工智能工具的后果。例如,在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Warner诉Gilbarco, Inc.一案中,法院处理了以下问题:对于一名自行参与诉讼的原告而言,其利用ChatGPT生成的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应当予以开示的对象;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是否受到工作成果原则的保护。在该案中,被告寻求对原告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进行广泛开示,包括提示词、输出内容及相关材料。被告主张,原告将信息提供给了第三方平台,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导致其丧失了任何可能享有的保护。法院驳回了这一立场,裁定原告的人工智能辅助材料已构成受保护的工作成果,因为这些材料是为预期诉讼而准备的;法院进一步认定,使用ChatGPT并不构成放弃保护,因为此举不会导致相关材料“向对方当事人披露,或以可能落入对方当事人之手的方式”进行披露。此外,法院还指出,ChatGPT(及其他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是工具,而非人类,即使它们可能在后台有某种形式的管理员。

该裁决表明,法院在判断信息是否已被有效公开时,将会仔细审查人工智能平台的运作方式,其中包括服务条款、数据实践和用户活动。因此,在专利撰写过程中依赖面向消费者的公共人工智能工具会带来风险:如果技术披露被认为可被第三方获取或未得到充分保护,则可能根据具体平台和使用情形,被定性为公开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了保密性。

尽管有关的判例法正在发展,但从业者、机构和发明人仍应谨慎行事,并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时考虑到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出现公开披露的潜在影响。下列几项实务考量将帮助从业者和机构在实现人工智能辅助专利撰写益处的同时,管理好潜在的风险:

仔细评估用于专利撰写的任何人工智能系统的保密条款和数据操作实践,优先选择那些在保密性、限制使用客户数据进行模型训练以及适当的数据驻留保护方面提供可强制执行承诺的企业级平台;

建立明确的内部政策并实施输入控制,规定何时以及如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处理发明披露和专利申请,包括明确禁止使用面向消费者的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发明披露或说明书撰写;

采纳涵盖人工智能使用全生命周期的组织治理框架,包括供应商尽职调查、合同订立和政策实施;

保留书面政策和使用日志以记录人工智能实践做法,这在日后发明的保密性于诉讼或授权后程序中被质疑时,可能具有重要价值。

人工智能生成申请中的“虚假”内容

利用人工智能辅助专利撰写所带来的另一个担忧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会引入发明人实际并未披露的技术内容。现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能够基于相对有限的提示词,生成详细的技术说明、替代实施例以及额外的权利要求语言。虽然这种能力可以帮助从业者快速扩充草稿说明书或探索可能的权利要求策略,但也带来了模型产生某些编造内容,生成超出所披露内容的发明材料的风险。

举例而言,当提示人工智能系统“扩展说明书以包含替代实施例”时,它可能会生成发明人未曾设想的额外架构或功能特征。如果未经核实就纳入此类语言,最终提交的申请可能会描述出署名发明人未曾构想或能够实现的主题内容。如果这些材料被包含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就会产生以下问题:发明人本人是否实际构想了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主题内容?如果此类材料进入了权利要求,它将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条所述的书面描述要求产生冲突。该要求规定,说明书必须证明发明人在提交申请时已经掌握了要获得保护的发明。

正如泰勒(Thaler)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所示,联邦巡回法院已确认,《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发明人。由于美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人资格取决于已确定的自然人人类的构想,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引入使得关于“寻求保护的发明的哪些方面实际是由这些人类构想出来的”分析工作变得愈发复杂。USPTO同样在其《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修订指南》中强调,尽管人工智能可用作工具,但发明人资格必须始终基于重大的人类贡献,从业者必须确保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内容可反映出发明人自身的构想。

基于上述这些原因,应当要求对纳入专利申请的任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核实,确保由熟悉该发明且为相关主题领域专家的发明人或技术人员进行审查。这一审查步骤对于确认技术实质内容保持准确且可归因于发明人是至关重要的。从业者应当警惕在发明人披露材料中找不到依据的人工智能生成信息。

相关组织还将受益于保留关于发明人贡献以及专利申请内容背后技术来源的清晰文档记录,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将提示词和输出日志保存在受特权保护的存储库中。随着技术和相关风险的持续演变,对发明人和从业者进行持续的培训以提高认识,也有助于支持一致且适当地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可以作为撰写辅助,帮助扩展和完善披露内容,同时确保申请的最终技术内容仍以发明人的贡献为基础。

展望未来:在专利撰写过程中整合人工智能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持续发展,它们在专利实务中的作用也将不断扩大。毫无疑问,人工智能辅助撰写工具可以为从业者以及允许从业者使用这些工具的机构的工作流程带来巨大好处。然而,在从业者和机构在专利实务中试验人工智能工具时,他们必须实施内部治理框架,以指导如何使用这些工具,并保护其专利免受上述风险的影响。经过深思熟虑整合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专利实务中发挥出宝贵作用。同时,通过保持审慎的保障措施并确保勤勉的人类监督,相关机构可以在不损害发明人和从业者核心责任的情况下利用好这些效率。最终,在负责任地部署下,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带来更有效、更安全的专利撰写流程,从而维护发明贡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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